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成績作業要點
110 年 5 月 26 日 109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 年 12 月 16 日 110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
本校為處理學生學期成績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教師應按所授課程之課程目標達成情形,評定學生學期成績,各等第之定義、成績與 績分表如附表一。
三、
本校自一一○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學生之學期成績(含學位考試成績)均以等第制評 量。但性質特殊之科目,得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 教師成績輸入可採等第或百分方式,惟以百分輸入者一律由系統依附表一轉換為等第 制並儲存。 修讀學士班課程、教育學程課程及學士班修讀碩士班課程以 C-為及格,研究生修讀碩 博士班課程以 B-為及格。操行成績以 C-為及格。
四、
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如下:
(一)一一○學年度起修業第一學期之學生或復學生皆以等第績分平均計算。
(二)原國立陽明大學一○四學年度起修業第一學期之學生或復學生皆以等第績分平均 計算。
(三)原國立陽明大學一○三學年度以前及原國立交通大學一○九學年度以前入學學 生,學業成績採百分制,教師採等第給分時,由系統依附表一轉換成百分制成績。
五、
跨學期修讀之課程,由任課教師於學生修讀完成之學期登錄成績,尚未修讀完成之學 期以「Y」登錄。 但醫學系、牙醫學系 PBL 全學年課程其第一學期之學分及成績均先予列計及登錄。任 課教師應於全學年課程結束後,將該科目全學年平均成績(該科目全學年總積分除以 該科目全學年總學分)登錄其第二學期成績,並據以更新其第一學期成績,惟第一學 期不再重新排名(第一、二學期學分數仍依原配置學分數列計)。
六、
教師應於當學期行事曆公告之成績繳交期限前將學期成績登錄至學籍成績系統。 凡課程因故無法於期限內登錄成績,應於期限前經授課單位主管、所屬院長、教務長 核可後方可申請延期登分。申請核可教師需另自行周知學生,並至遲於次學期開始上 課日前完成成績登分。 逾期登錄成績亦未申請延期登分者,提至行政會議公布名單。
七、
凡課程因「實驗未完成」、「專題未完成」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未能於繳交 成績期限前評定成績者,未完成成績評定部份得以「I」(Incomplete)註記於成績欄。 惟為求教學正常,不宜一課程多數同學成績均註記「I」。 註記「I」之成績至遲仍需於次學期開學日前完成成績評定並登錄。
八、
學生學期成績有任何一科之成績未送達或註記「I」者,不予計算當學期之平均與名 次,若影響學生權益由學生與任課教師商議處理。
九、
學生學期成績,經任課教師評定送交教務處後,不得撤回或更改。其因教師之錯誤或 遺漏者,視錯誤情況之不同,分別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若係原本應有成績而誤填為零分或缺考、輸入錯誤、或出於明顯之計算錯誤,且 提出試卷、成績登記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正本加以證明者,得填妥「教師申請更 改學期成績表」,經開課單位主管及一級學術單位主管審核同意,並經教務長核 定後更正。
(二)其他情況,教師應檢附相關試卷、成績登記原始憑證等資料,填妥「教師申請更 改學期成績表」,送交開課單位主管,由主管召開教學單位相關會議討論通過, 送請教務長核定後,成績始得更正。
成績更正案至遲應於次學期本校行事曆「上課開始日」起一週內完成更正程序。
成績更正案之程序全部完成時,若已逾學士班排名作業時間,不再重新排名,以免損 及其他學生之權益。
十、
新生於入學前或休學學生得參加暑修,暑修科目之學分及成績均登錄於成績單,由學 生所屬教學單位認定是否得以列計畢業學分或免修課程。
十一、
學生經遴選、推薦或奉派出國研究或進修者,在境外修課學分與成績於返校後均應登 錄,惟是否列計畢業學分由學生所屬系所審定。境外修習之課程成績,及格以「P」, 不及格以「F」、未完成以「I」登錄。學分轉換依出國修習的學校採下列方式進行學分 轉換:
(一)採歐洲學分互認系統(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and Accumulation System, ECTS, 英國大學除外)、瑞典學分或俄羅斯學分,國外學分以二分之一計算,取整數 (四捨五入)。
(二)採英國學分累計及轉換制度(Credit Accumulation Transfer Scheme, CATS),CATS 的學分以四分之一計算,取整數(四捨五入)。
(三)美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韓國及陸、港、澳地區之學分可等同換算。
(四)其餘非上述國家,半年學期(Semester)制學校承認其學分(Credit);季學期 (Quarter)制學校之學分時數(Credit Hour)以授課 18 小時為 1 學分為原則轉換。
十二、
本校學士班學生學業成績排名分為學期成績排名、歷年成績排名及畢業成績排名。
(一) 學期成績排名(不含暑修成績):依據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進行排名。惟當學 期修讀學分低於九學分者,當學期不排名。
(二) 歷年成績排名:依據學生所有修課成績平均進行排名。
(三) 畢業成績排名:依據畢業成績進行排名。第一學期畢業生將延後與同學年度 第二學期畢業生一同排名。
研究生因修課差異性大,不予排名。
每學期成績排名,於次學期上課開始日起第二週排定。
十三、
本校學士班成績單分為下列三種:
(一)不附排名成績單。
(二)百分比區間排名成績單(附該班百分比區段對應之學業平均成績分布圖),分前 5%、5~10%、10~25%、25~50%、50%後。
(三)精確排名成績單。
前項附精確排名成績單須另填寫申請表,敘明理由,經教務長簽核後發給。
十四、
為配合外界採用百分制成績之需要,訂定等第制學業平均成績(GPA) 換算為百分制成 績對照表如附表二供參酌使用。
十五、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一、各等第定義
A+:所有目標皆達成且超越期望
A :所有目標皆達成
A-:所有目標皆達成,但需一些精進
B+:達成部分目標,且品質佳
B :達成部分目標,但品質普通
B-:達成部分目標,但有些缺失
C+:達成最低目標
C :達成最低目標,但有些缺失
C-:達成最低目標但有重大缺失
D :未達成最低目標
E :遠低於最低目標
X :因故不核予成績
二、等第制成績與等第績分表
等第成績 | 等第積分 | 百分制分數區間 | 轉換百分制單科分數 |
A+ | 4.3 | 90-100 | 95 |
A | 4.0 | 85-89 | 87 |
A- | 3.7 | 80-84 | 82 |
B+ | 3.3 | 77-79 | 78 |
B | 3.0 | 73-76 | 75 |
B- (研究生及格標準) |
2.7 | 70-72 | 71 |
C+ | 2.3 | 67-69 | 68 |
C | 2.0 | 63-66 | 65 |
C- (學士班生及格標準) |
1.7 | 60-62 | 61 |
D | 1.0 | 50-59 | 55 |
E | 0 | 1-49 | 49 |
X | 0 | 0 | 0 |
附表二 等第制績分平均(GPA)轉換為百分制成績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