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1.20院規劃會議訂定
88.02.04院主管會議通過
88.06.09專班招生與課程委員會議修訂
89.03.10專班委員會議修訂
90.07.31專班委員會議修訂
90.10.04專班委員會議修訂
91.01.03專班委員會議修訂
91.10.03專班委員會議修訂
92.05.16校課程委員會審查
92.06.11九十一學年第六次教務會議核備
92.09.25專班委員會議修訂
93.06.03專班委員會議修訂
93.09.23專班委員會議修訂
94.09.15專班委員會議修訂
94.10.06專班委員會議修訂
95.03.01專班委員會議修訂
95.04.20電機學院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95.04.24資訊學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95.05.24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
95.06.01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96.03.16專班委員會議修訂
96.04.12專班委員會議修訂
96.04.27電機學院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96.04.30資訊學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96.06.04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
96.06.07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97.03.28專班委員會修訂
97.04.15資訊學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97.04.17電機學院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97.05.26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
97.06.05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98.04.01專班委員會修訂
98.04.28電機學院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98.05.08資訊學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98.06.09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99.03.31專班委員會修訂
99.04.20電機學院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99.05.07資訊學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99.06.22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100.03.31專班委員會修訂
100.04.22電機學院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100.05.04資訊學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100.06.16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101.03.29專班委員會修訂
101.04.13電機學院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101.04.30資訊學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101.06.07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102.03.25專班委員會修訂
102.05.06電機學院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102.05.10資訊學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102.06.06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102.10.29專班委員會修訂
102.11.14電機學院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102.12.13資訊學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102.12.26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103.03.28專班委員會修訂
103.11.13電機學院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11.25資訊學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12.30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104.03.19專班委員會修訂
104.05.20資訊學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104.06.10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108.03.19專班委員會修訂
108.04.19電機學院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108.05.02資訊學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訊投票)通過
108.06.06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109.10.14專班委員會修訂
109.10.30電機院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109.11.12資訊學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109.12.28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110.03.26專班委員會修訂
110.04.08電機院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110.04.16資訊學院教學與課程委員會通過
110.05.26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第一條、入學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含香港立案各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外國大學各學系畢業具有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之資格後,工作滿2年,皆不含服役年資,經本校碩士在職專班入學考試通過者,得進入本專班修讀碩士學位。
二、新生因重病不能按時入學,應檢具有關證明於註冊前申述理由,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第二條、修業年限:
一、修業年限二至五年。特殊成績優良表現者,需提出申請,經專班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得提前畢業。
二、學生因故得以學期為單位申請休學,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限,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應檢具學位論文初稿、指導教授評估意見書及其它有助於審查之資料(因病申請者,亦應檢具近六個月內之醫院診斷證明與就醫紀錄)經專班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教務長核准後,得延長之。申請休學一學年以上(含)之學生,如欲提前復學,可以學期為單位申請提前復學。學生因懷孕、分娩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休學者,應檢具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書或子女出生證明,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
第三條、學分制度及課程要求:
一、除專班必修課程「專題研討」及「論文研究」外,至少須修滿24學分,其中主修組別課程至少須修讀12學分,其他學分可為本專班其他組別之學分。
二、本專班所屬學院相關系所之研究所專業課程學分皆得計入須修滿之24學分,惟須經任課老師同意、並經專班主任核可;若所選修課程為主修組別之研究所專業課程,所修學分皆得計入主修組別課程12學分。
三、以上各點之外所修學分不計入須修滿之24學分。
四、專班必修課為「專題研討」及「論文研究」。其中「專題研討」為0學分須修習通過四學期課程;「論文研究」為2學分,須修習通過三學期共6學分的課程,惟更換指導教授後,須與新指導教授補修習通過二學期該門課程。
五、入學前曾選修兩學院研究所專業課程(含學分班),得檢附曾修及格成績單,經專班主任同意,得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至多抵免12學分。
六、具有研究生在學學籍者,入學本專班之前三年內曾修習與本專班近三年內所開課程名稱相同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該組專班委員及專班主任同意,得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至多抵免12學分。
第四條、論文指導:
一、本專班研究生應於入學後第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前確定論文指導教授,並繳交指導教授協議書,若無法於期限內找到指導教授將由各組專班委員協助輔導。指導教授以該組別之專任教師為限,如由其他教師或專家共同指導,須經該組別指導教授、系所專班委員及班主任同意。
二、確定論文指導教授並繳交指導教授協議書進行論文研究至少三學期〈含〉始可提出論文口試。
三、繳交指導教授協議書後若要申請新增共同指導教授,須繳交申請共同指導教授申請書,經原指導教授、新增共同指導教授、系所專班委員及專班主任同意後,方可新增共同指導教授。
四、繳交指導教授協議書後一學期始可提更換指導教授申請,並提出更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說明理由,經原指導教授、變更後指導教授、系所專班委員及專班主任同意後,方可變更論文指導教授,並且以更換一次為限,更換指導教授後至少兩學期始可提論文口試申請。若原指導教授不同意且經協調後無法達成共識,則由專班委員會議決之。
五、指導教授欲終止指導關係,應以書面文件,向專班提出申請,由專班委員會審議後,將決議結果通知研究生。
六、研究生申請終止論文指導關係或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七、研究生提出之學位論文與所屬教學單位專業領域不符或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時,由該指導教師所屬學院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指導教授應負之相應責任。
第五條、畢業:
一、碩士班修業逾一學期且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獲得應修學分數,同時通過碩士學位各項考核規定後,得提出論文,申請碩士學位考試,經碩士學位考試委會考試通過且繳交論文紙本者,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當學期結束才可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及應修學分數者,若提出論文,經指導教授推薦,得提早舉行碩士學位考試,俟課程完成並獲得應修學分數後授予碩士學位。未能於該學期完成應修課程者,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108學年度起舉行學位考試之學生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供學位考試委員參考。
二、學位考試含論文考試及論文審查。
三、本校碩士學位候選人之論文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實驗考試或以視訊方式進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至遲需於考試日前三週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得舉行。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二)學位考試委員3-5名(含指導教授),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始得舉行。
(三)學位考試委員會,由專班主任核定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兼任召集人。
(四)學位考試成績以B-(百分制七十分)為及格,A+(百分制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
(五)論文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學位考試成績以零 分登錄。
四、碩士學位考試置委員三至五人,由專班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對研究生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或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或擔任助理教授者。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專班委員會訂定。碩士班研究生之配偶或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五、論文通過口試者由口試委員明示論文修改方向及要點,做為學生修改論文之依據,學生修改論文後應提交論文審查,論文審查至少須經三分之二考試委員同意始為通過。論文審查不另評分,論文審查通過者,由出席論文考試之委員簽署「論文口試委員會審定書」。完成論文審定者,論文考試成績即為學位考試成績。
六、學位考試通過後,學生應於考試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至註冊組,第一學期需於1月31日前繳交;第二學期需於7月31日前繳交。學位論文紙本之繳交期限為舉行學位考試日的次學期開學前最後一個工作日,逾期未繳交論文紙本且未達修業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修業年限屆滿者,未於年限屆滿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或未於次學期開學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前繳交紙本論文,應予退學(本法規追溯適用所有在學學生)。
第六條、本專班研究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通過學位考試或未能完成應修課程者,應勒令退學。
第七條、本專班碩士學位論文(含摘要)以中文或英文撰寫為原則,並須符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位論文 格式規範」。學位考試通過後應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依照「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圖書館學位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建檔規範」辦理),並繳交論文三冊(一冊專班收藏,一冊本校圖書館陳列,另一冊由教務處彙轉教育部指定之庋藏單位收藏)。
第八條、本校對已授予之碩士及博士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已頒給之學位證書。
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論文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依前項規定撤銷學位後,將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
第九條、本辦法經專班委員會議通過,經院級、校級課程委員會審查,再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上方規定為在職專班在學學生適用,其餘各屆之修業辦法如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