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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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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3月3日109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年5月10日臺教高(二)字第1100046638號函備查

110 年 5 月 26 日 109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9 條

110 年 6 月 8 日臺教高(二)字第 1100076555 號函備查第 9 條

111年12月29日11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2、10、11條

112年3月7日11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18條

112年5月30日111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9、10條


 
第一條、

本規章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各教學單位,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章訂定研究生修業規章,循序經所屬學院課程委員會及校級課程委員會審查,再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研究生修業規章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 入學資格及相關規定:至少包含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資格、轉系所組規定。

二、 修業年限:至少包含一般生及在職生最低及最高修業年限。

三、 應修學分數及抵免學分規定,其中碩士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修學分數,應說明是否包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前已修習之學分。

四、 訂定論文指導教授之敦請期限。

五、 依本校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訂定論文指導之更換協調等相關規定。

六、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規定。

七、 學位考試之條件與程序(含學位考試次數)。

八、 畢業及離校手續。

 
第三條、

本校碩士班之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博士班之修業年限以二至七年為限,在職進修研究生,碩士班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年,博士班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

各教學單位得依其特性需要,另行規範最低修業年限。 

 

第四條、

本校各碩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規定者,提出論文,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

一、 碩士班修業逾一學期。

二、 完成各教學單位規定之應修課程、學分數及碩士學位所須通過之其他考核。

三、 當學期結束才可完成應修課程、學分數及其他考核規定者,若提出論文,經指導教授推薦,得提早舉行碩士學位考試,俟課程完成並獲得應修學分數後授予碩士學位。未能於該學期完成應修課程者,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碩士班,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 或以技術報告代替;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專業實務等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教學單位提經院級會議 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型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依教育部規定。

已於國內、境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不得再行提出作為碩士學位考試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但經由本校學術合作,與境外學校共同指導論文,並分別授予學位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學位考試含論文考試及論文審查。

 

第六條、

本校各碩士班研究生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由該教學單位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對該研究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

一、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三、 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資格之認定基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各教學單位訂定之。

碩士班研究生之配偶、前配偶或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碩士學位考 試委員。


 
第七條、

本校各博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 完成博士學位必修課程與學分數。

二、 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各教學單位規定之博士學位候選人所須通 過之其他考核規定。

博士學位候選人提出論文且合於各教學單位之相關規定者,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博士班修業逾三學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在博士班修業逾三學期),經博士 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由本校授予博士學位。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博士班,其學生博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前述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教學單位提經院級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代替博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型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依教育部規定。

已於國內、境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不得 再行提出作為博士學位考試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但經由本校學術合作,與境外學校共同指導論文,並分別授予學位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本校各博士班研究生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該教學單位就校 內外學者專家中對該博士學位候選人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校內外委員均各須佔三分之一(含)以上。

一、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

二、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

三、 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至第四款資格之認定基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各教學單位訂定之。 博士班研究生之配偶、前配偶或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博士學位考試委員。 

 
第九條、

本校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論文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實驗 考試或以視訊方式進行,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至遲需於考試日前七日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得舉行。

二、 論文考試舉行前,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並供考試委員參考;於論文考試結 束後,由指導教授於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簽核確認。

三、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四、 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 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且出席委員中校外委員需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始得舉行。不符合本款規定者不得舉行考試, 已舉行者其成績以不予採認。

五、 學位考試委員會,由教學單位主管核定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兼任召集人。

六、 考試成績,以B-(百分制七十分)為及格,A+(百分制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 博士學位考試有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學位考試成績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

七、 學位考試委員應檢核學生論文題目與內容是否符合學生所屬教學單位之專業研 究領域,並由學位考試召集人於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簽核確認。

八、 論文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 確定者,學位考試成績以零分登錄且不得重考。 

九、各教學單位研究生修業規章中列明之其他規定。 

十、著作會編織學位論文應依本校著作彙編之學位論文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第十條、

論文通過口試者由口試委員明示論文修改方向及要點,做為學生修改論文之依據,學生論文應提交論文審查,論文審查至少須經三分之二考試委員同意始為通過。

論文審查不另評分,論文審查通過者,由出席論文考試之委員簽署「學位論文審定同意書」。完成論文審定者,論文考試成績即為學位考試成績。

修改後之論文定稿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並經指導教授確認。

 

第十一條、

學位考試通過後,學生應於考試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至註冊組, 第一學期需於1月31日前繳交;第二學期需於7月31日前繳交。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學位論文紙本、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學位論文學術倫理暨原創性比對聲明書、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並完成畢業離校程序後,註冊組使得發給學位證書。

學位論文紙本之繳交期限為舉行學位考試日的次學期開學前最後一個工作日,逾期未交論文紙本且未達修業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

修業年限屆滿者,未於年限屆滿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或未於次學期開學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前繳交紙本論文,應予退學。

 

第十二條、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各教學單位應 於次學期第一個工作日將未舉行考試之名單提交註冊組。


第十三條、

凡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論文、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如不符合前項情形者,得依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申請轉回原教學單位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教學單位修讀碩士學位。

 

第十四條、

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通過學位考試或未能完成應修課程者,應令退學。

 

第十五條、

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含摘要)以中文或英文撰寫為原則,並須符合本校學位論文 格式規範。學位考試通過後應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依照本校圖書 館學位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建檔規範辦理),並繳交論文二冊(一冊本校圖書館陳列,一冊由國家圖書館收藏),各教學單位之收藏冊數自訂之。

學位論文之保存或提供依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辦理。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 法不得提供者,則依本校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校對已授予之碩士及博士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已 頒給之學位證書。

一、 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 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 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依前項規定撤銷學位後,將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 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

 

第十七條、

本規章未盡事宜,悉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有關教育法令辦理之。

 

第十八條、

本規章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依教務處公告為準。

  • 檔案說明 下載檔案
  • 陽明交大碩博士學位授予作業規章全文11205
    下載PDF檔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修正後全文11205.pdf)_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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