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5 月 26 日 109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 年 6 月 17 日臺教高(二)字第 1100076720 號函備查
112年3月7日11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11條
112年5月30日11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7條
第一條
為辦理學生抵免學分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抵修(給予學分):經審核准予抵修之科目,可免修所申請之學科且該學科學分數計入畢業學分數。
二、免修(不給予學分):經審核准予免修之科目,可免修所申請之學科,惟學生須改修其他學科,以符合規定之畢業課程學分數。
第三條
本校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檢附成績單或學分證明等相關文件,得提出申請:
一、曾在本校、其他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修習科目及格者。
二、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三、在本校期間修習其他課程持有學分證明者。
四、碩士班研究生於修讀學士學位期間先修研究所課程,且此課程不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規定,而持有證明者。惟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計算者, 嗣後考取研究所碩士班,如該等科目為校訂必修,在不變更碩士班畢業學分數原則下,得據以申請免修。
五、博士班研究生於修讀碩士學位期間先修博士班課程,且此課程不計入碩士班畢業學分數規定者。
六、轉系、所、學位學程生(僅得申請免修)。
七、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學位之境外大學學生,於原校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
八、與本校簽訂教育合作計畫並經教育部核准得予學分互相認抵者。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學生於申請學分抵免時,其欲申請抵免之課程與學分不得有重複列計於取得其他學位之情形,否則不予受理。
第四條
抵免申請期限如下:
一、新生、轉學生、轉系(所、學位學程)學生應於入學、轉學、轉系(所、學位 學程)當學期行事曆規定期限前辦理。因故逾期再申請者,須經系所相關 會議同意。
二、其他在學學生則於取得成績或學分證明後辦理抵免。
第五條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之抵修學分數上限與轉(編)入年級規定如下:
一、學生得依其抵修學分申請提高編級,惟至少須修業一學年且於本校修滿至 少 30 學分,始可畢業。
二、每抵修十六學分得提高編級一學期,提高編級兩學期即為提高編級一學年。
三、二專及五專畢業生最高得提高編級二學年;大學部退學學生最高得編入退 學之年級,但上限為編入四年級。
四、轉學生以依錄取年級入學為原則,除依規定提高編級之外,若抵免學分過少者,亦得由學生向學系提出申請,經學系審查降低編級一學年。
五、轉系生不得申請提高編級。
六、提高或降低編級限於入學當學期開學後第一週結束前向學系提出申請。
第六條
審核抵免之原則規定如下:
一、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定:
(一) 以多抵少者:抵修後,以少學分登記。
(二) 以少抵多者:由系所指定補修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若無科目相同、內涵或性質相近之科目可補修者,不得辦理抵免。
二、五專一至三年級視同高中職階段,其修習之科目不得辦理抵免。
三、申請抵免研究所課程之科目成績及格標準為 B-(或百分制 70 分)。各系 (所、學位學程)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研究生核准抵修之學分數,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於修業規章。
第七條
抵免由下列各單位審核後,送教務處檢核及登錄:
一、核心科目、語言與溝通科目、體育科目、服務學習科目、基礎科學科目等由相關主責開課單位審核。
二、其他科目與就讀學系(所、學位學程)規定之專業科目,由該學系(所、學位 學程)審核。各單位可辦理甄試或參考轉學考試成績來審核學生之抵免申請。
第八條
學生抵免學分數由各系所班裁定,但以修習推廣教育學分班取得之學分進行抵免後,其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各系所班另有較嚴謹規定者從其之。學生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 之推廣教育學分進行抵免,其抵免之學分數已超過該學制班別規定之畢業總學 分三分之一者,學校應造冊報教育部備查。
第九條
學生以其於境外大專校院修讀取得之科目學分申請抵免,其學分依下列方式轉換:
一、採歐洲學分互認系統(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and Accumulation System, ECTS,英國大學除外)、瑞典學分或俄羅斯學分,國外學分以二分之一計算,取整數(四捨五入)。
二、採英國學分累計及轉換制度(Credit Accumulation Transfer Scheme, CATS),CATS 的學分以四分之一計算,取整數(四捨五入)。
三、美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韓國及陸、港、澳地區之學分可等同換算。
四、其餘非上述國家,半年學期(Semester)制學校承認其學分(Credit);季學期 (Quarter)制學校之學分時數(Credit Hour)以授課 18 小時為 1 學分為原則轉 換。
第十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以教務處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