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3 月 3 日 109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年05月26日 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年06月16日 110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年09月29日 11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第二條、本校設立在職專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有設立在職專班之學院院長、主計室主任、人事主任擔任委員,召集人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專家學者及業界人士參與。
本會訂定碩士在職專班收支管理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審議各學院在職專班經費運用細則及相關發展規劃。
- 第三條、有設立在職專班之學院應設立院級在職專班委員會,由院長或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委員會成員中學院所屬各系所皆應有代表。
院級在職專班委員會審議各在職專班之組織規則與經費運用細則等相關事宜。
- 第四條、各在職專班主任之人選產生方式由組織規則訂定之,產生後由院長簽請校長聘任之。
- 第五條、各在職專班須以維持教學及論文品質為首要目標,訂定在職專班組織規則,經院級及校級在職專班委員會通過,報教務會議核備。 各在職專班須依學位授予法及本校相關法規,訂定碩士修業規章,報院級相關會議通過,並送校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 第六條、各在職專班須訂定經費運用細則,其中包含主管工作費、協助班務及相關規劃工作委員工作費、教師鐘點費、論文指導及學位考試相關費用支付標準,以及結餘款之運用等事項。
- 第七條、各在職專班之助理由各相關院系所支援,或以各在職專班之經費支付。
- 第八條、授課應以專班方式辦理為原則,任何課程若須與日間學制班次併班上課,須說明理由,逐級報經相關學院及本校核准,以維持課程品質。
在職專班必修課程除經該全班學生同意外,不得與日間學制班次併班上課。
- 第九條、各在職專班學生修課,不論是修習在職專班所開課程或其他本校課程,一律依所屬在職專班學分費標準收費。
- 第十一條、各在職專班之教師以由相關學院之教師支援為主,本校不另支援專任教師員額。
各在職專班可考量實務應用與學生需求,得聘任業界教師任課。
- 第十二條、教師擔任各在職專班之授課鐘點費,由各在職專班依據本校碩士在職專班經費收支管理要點訂定及支付。
專任教師以支領授課鐘點費、不計入教師授課時數為限,在不影響日間學制課程規劃情形下,得申請改列計為教師授課時數,所列計授課時數不支領各在職專班之授課鐘點費,最高改列時數不得超過每學年6小時。
- 第十三條、各在職專班所開課程若與日間學制班次併班上課,則該課程只能就在職專班課程或日間學制班課程兩者擇一認定。若認定為日間學制班課程可計入教師授課時數,若認定為在職專班課程則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處理。
- 第十四條、各在職專班學生學雜費減免依教育部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並得比照本校一般碩士生使用校內各項服務,惟有關本校獎助學金、住宿、汽車停車證申請及運動場地之收費方式等,須依相關單位之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